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3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3185430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