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坂,营业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港路177号江南新都汇6楼3层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31854309R。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719176。
法定代表人:江煜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708号(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60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59588829T。
负责人:李宝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履行生效的(2016)闽0881民初2007号和(2017)闽08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1178234.75元及利息(剩余70万及利息未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信息,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街道××村(土地权利证书号为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因该土地证上的建筑物无办理产权证,暂不宜予以处置,轮候查封了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关于福建省***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本院已于2018年9月3日向首封法院新罗区人民法院发了参与分配函,查封了福建***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8××××号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位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履行终本告知程序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炎 文
审判员 郑 志 平
审判员 张 亚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舒洁(代)
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