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096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琴,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丝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上升。
第三人: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坂。
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燕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