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阪。

法定代表人:陈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文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文岭村。

法定代表人:薛严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俊,福建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泽洲,福建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文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实联公司支付***、***工程款5490653.59元,利息以5490653.5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联公司偿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文岭村委会对上述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包含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文岭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文岭镇文岭村港嘴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实联公司。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实联公司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及《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文岭镇文岭村港嘴安置房工程1、2、3、5、6、7号楼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安装工程。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实联公司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文岭镇文岭村港嘴安置房工程8号楼的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截止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207542元。被告拖欠原告巨额工程款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2012年2月25日)、《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2012年2月25日)、《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2013年3月27日)均系***与实联公司签订,***只是在***缺乏资金情况下以《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方式参与工程的出资,但是***并未实际参与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之间是合伙关系,对实联公司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是《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相对方,不是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天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吓梅

书 记 员 冯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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