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06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坂。
法定代表人:陈娟。
被告: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丝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上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