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728民初1411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城西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275XC。
法定代表人:郑庆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98060541J。
法定代表人:汪井辉,该车队队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中央路1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120869296E。
负责人:陈增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6555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7210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0日21时40分许,孙灿驾驶辽P×××××/黑C7388挂重型半挂车沿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建设路与灈阳大道路口右转弯变更车道后将横跨建设路及灈阳大道的电缆及电杆挂断(落),造成张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损坏,过路电缆、电杆、信号灯、路边商店招牌(遂平县航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冯伟电动车店、遂平县艳茹编织、遂平县通达信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遂平县鑫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广新局有线台、驻马店市宏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凌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孙灿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遂平县航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冯伟电动车店、遂平县艳茹编织、遂平县通达信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遂平县鑫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广新局有线台、驻马店市宏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凌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交通信号灯及设备损坏。经查,辽P×××××/黑C7388挂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因原告的损失未予赔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查明事故和保险情况属实,且不存在商业险免赔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诉请中没有依据及过高部分请予以驳回;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21时40分许,孙灿驾驶辽P×××××/黑C7388挂重型半挂车沿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建设路与灈阳大道路口右转弯变更车道后将横跨建设路及灈阳大道的电缆及电杆挂断(落),造成张伟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损坏,过路电缆、电杆、信号灯、路边商店招牌(遂平县航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冯伟电动车店、遂平县艳茹编织、遂平县通达信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遂平县鑫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广新局有线台、驻马店市宏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凌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孙灿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遂平县航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冯伟电动车店、遂平县艳茹编织、遂平县通达信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遂平县鑫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广新局有线台、驻马店市宏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凌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责任。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交通信号设备损坏。根据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委托,2017年4月21日,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交通信号设备损失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655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555元。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孙灿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遂平县航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冯伟电动车店、遂平县艳茹编织、遂平县通达信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遂平县鑫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广新局有线台、驻马店市宏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凌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及责任予以赔偿。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方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分配保险赔偿款。原告主张财产损失65550元,提供了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书,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结论系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不应当予以采信,但未提供其他合法合理的依据否认该评估结论,也未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因此,对原告提供的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评估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为:72105元(财产损失65550元+鉴定费6555元)。其中财产损失655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5050元(65550元-500元)。鉴定费6555元由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予以赔偿。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65550元。
二、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6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