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24执1179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西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5号楼3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33090元,未受偿金额为933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豫A×××××号、豫A×××××号两辆车,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该两辆车进行处理,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光
审判员***
审判员孟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