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孙灿、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8民初882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城西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127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绥中县圣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