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4民初971-1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西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5号楼3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43202F。
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新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仑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