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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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6174.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已**,被执行人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6174.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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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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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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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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