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1913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稚,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深远,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四桥南接线S1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李金宝,经理。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四桥南接线S1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清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