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5823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东。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威。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二O二0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豪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