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5264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薛翔文,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路**(江东办事处群沱子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沱子路**。
申请执行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8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结欠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1684.65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二、如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货款351684.65元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并且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未给付部分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42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190元(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因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由***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2019年12月23日,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次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因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5月21日,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向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将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子7组,宗地面积6478.179933平方米(产权证号:**地证2005T字第**);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磨盘沟,宗地面积17692.79平方米(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05T字第000248号)。***不动产登记信息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子7组第三层和顶梯间、1-3、1-4、第二层房产,上述宗地和房产存在已设定抵押和其他法院查封情形。本院已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地产,但因已由其他法院先查封,本案无处分权。此外,未查找到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尹德元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