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43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5X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3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XXX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9元(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