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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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8215号



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3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敏、薛翔文,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拱墅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3.5元,由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瑞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祝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