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791号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技学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路19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松波,该学校校长。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技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科技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哲
书 记 员 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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