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004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2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需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崔勇
书记员  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