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海,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上诉理由不充分,自愿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1元,减半收取3910.5元由上诉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910.5元退回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