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323号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陈袓军,董事长。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