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96号 申请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28651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28651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