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921号
原告: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章,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53583896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上蒜片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宗。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