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省庄镇。
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6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在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符合提起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