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

刘某与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126号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南许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虎山路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