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

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753号
原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省庄镇南许村。
法定代表人:米守忠,经理。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别墅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总经理。
原告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管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