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仓南街交叉口西60米路北(仓南街111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与**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本案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7月25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022年8月3日,继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2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网络及线下查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