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865号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187Y。
法定代表人:陈四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南埂行政村后仇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11896E。
法定代表人:杨伟。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