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恢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四褐路23号。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8)鲁03破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