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07民初1208号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187Y。
法定代表人:陈四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南埂行政村后仇自然村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3611896E。
法定代表人:杨伟。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沥青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沥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联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宇沥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货款48808.12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15%/月利率0.346%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变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被告签订沥青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在完成约定供货后,被告需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函》,承诺在2020年6月底前结清欠款。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货款,被告拒收;遂诉至法院。
永联材料公司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环宇沥青公司与芜湖市永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道路公司)签订《沥青材料供应合同》(编号:HY201406-WH01)。约定,一、供应货物的品牌、规格、数量、包装和技术指标。1.沥青品牌:中石油或中石化。2.重交沥青规格:AH-70#。3.货物数量为:AH-70#重交沥青1000吨;双方按上述货物实际供应量结算。4.包装:散装。二、提货时间: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三、交货地点为:永联道路公司裕溪口拌和站。六、沥青货物价格。A1-70#重交沥青送到本合同交货地点价格:1.2014年8月10日之前结清货款的为4600元/吨(其中含运费为40元/吨);2.2014年10月31日之前结清货款的为4650元/吨(其中含运费为40元/吨)。七、结算方式。供货结束后,环宇沥青公司凭收货单位签字确认的收货收条、依据合同确定的供应单价和实际签收的沥青数量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务发票(货款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以及经签字确认的供货明细单等向永联道路公司结算。永联道路公司收到环宇沥青公司结算单据核对无误后,出具等额的委托付款书,委托芜湖市南方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发包人)从支付永联道路公司(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扣委托付款书中确认的货款金额直接支付给环宇沥青公司。永联道路公司不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必须确保沥青货款于2014年10月31日前全额支付给环宇沥青公司。若永联道路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自结算之日起,永联道路公司就未付款部分向环宇沥青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沥青材料供应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沥青材料供应合同》签订后,环宇沥青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永联道路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20年1月20日,永联材料公司向环宇沥青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函》:我公司原欠贵公司沥青货款436212元,现已委托芜湖市南方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付387403.88元(以实际支付为准),尚欠贵公司沥青货款48808.12元,我公司承诺在2020年6月底之前结清。
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龙接受环宇沥青公司委托,于2020年8月6日,向永联材料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永联材料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全部欠款。
另查明,永联道路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更名为永联材料公司。
上述事实,有环宇沥青公司提交的《沥青材料供应合同》、《欠款确认函》、《律师函》、永联材料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环宇沥青公司与永联材料公司签订的《沥青材料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环宇沥青公司按约履行义务,永联材料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价款。永联材料公司向环宇沥青公司承诺在2020年6月底之前付清欠款;然逾期仍未支付。故,环宇沥青公司主张永联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8808.1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环宇沥青公司主张永联材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永联材料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函》,向环宇沥青公司承诺于2020年6月底前付清。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日为2020年7月1日,环宇沥青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起始时间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沥青材料供应合同》第七条约定,自结算之日起,永联道路公司就未付款部分向环宇沥青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环宇沥青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也予以采信。
故,环宇沥青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808.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柏东
人民陪审员  李双喜
人民陪审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非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