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477号
原告:湖南金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官庄雁林寺。
法定代表人:CHEONGHAEELEE,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远大二路679号东业上***2栋14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忠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湖南绿洲园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长沙市芙蓉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