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2民初7808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如,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新世纪家园B7栋5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12栋6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诉称,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与***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了《钱隆世家一期高层住宅区园林景观工程清包施工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由绿洲公司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实施。***于2013年5月受聘于***处工作,2014年被安排在绿洲公司钱隆世家一期高层住宅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工作。2015年4月12日,***与***对账确认拖欠***工资41919.6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底之前付清。后***仅支付12000元,余下29919.6元至今未再支付。***每次领工资都是到湖南省朔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源公司)财务部领工资。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的诉求有两种矛盾说法。一方面,***称其是主张工资并主张赔偿金,则实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钱隆世家工程隶属于开福区,至于用人单位到底是绿洲公司还是朔源公司尚无有效证据证明,故本案应移送开福区人民法院为宜;另一方面,***又主张工程款,若主张工程款,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应由钱隆世家工程所在地即开福区的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是劳务纠纷,且不论是劳动争议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均应由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聘于***,***个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并未非与绿洲公司或者朔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是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工程款,因此,***认为***主张工程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绿洲公司的住所地在芙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主张本案应由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