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潍坊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523706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政府驻地(羊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3916673N。
法定代表人:田**,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75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至被执行人住地进行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