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30财保145号
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金优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6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金优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640000元)
保全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福科
书记员 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