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628号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洋,男,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路22号院北楼一层1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