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87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66510995T,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5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