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5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楼(**)(CND)。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9600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 成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