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15#楼(B3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朋,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贵,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琼,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