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71号
申请人山东金都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招远市开发区金晖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974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栾家河村543号,身份号码370705198205081036,系该司员工。
申报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马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5109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辅绍国,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纺新村七区30幢403室,身份号码320911196910130913,系该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金都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500053/23014999,出票人: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28216.78元,出票日期:2014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6日,收款人: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盐城市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交纳),由申请人山东金都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昆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