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72民初27号
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北海航标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路三中南里二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322142157。
法定代表人:唐承源,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果鹰大道鹰岭作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3518445D。
法定代表人:付伟山,执行董事。
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北海航标处与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北海航标处于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北海航标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1元,由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温和贵
书 记 员 郑曼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