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2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90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