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利家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福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通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太行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元福文、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通利家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