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7号
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3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余沆,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元福文,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住林州市。
法定代理人纪兰英,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元福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林州市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钟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