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25民初2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和田市阿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以将所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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