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5700号
原告: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蔡鹏山,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畅达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5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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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越然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边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