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765号
原告: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05605054616。
法定代表人:蔡鹏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与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7月4日向原告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原告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3.37元,由阿卜杜喀迪尔阿卜杜合力力负担。
审判员 米热班 吐尔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合日班托合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