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25民初27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且末县。
被告:***,男,45岁,汉族,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米兰春天13栋23号80-1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