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10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患难时临湘市城中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元。
被告:易金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金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鉴定,在鉴定意见未出具前,原告无法确定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9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