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10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患难时临湘市城中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元。
被告:易金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金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鉴定,在鉴定意见未出具前,原告无法确定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9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