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82民初1751号 原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临湘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临湘市人民医院向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4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支付清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临湘市人民医院拆迁还建综合住宿楼项目工程。该合同第三部分的13.1.2对工程质量奖项进行了约定:若该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甲方(临湘市人民医院)奖励乙方(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肆拾玖万元整;如该工程未被评为岳阳市优质工程,甲方(临湘市人民医院)罚乙方(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肆拾玖万元整,罚款从结算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开工日期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于2017年5月8日发布了湘建协[2017]5号文件,该文件公布了2015-2016年度第二批湖南省优质工程名单,其中就包含了临湘市人民医院拆迁还建综合住宿楼B1期1#、2#楼及地下室项目工程。事后,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湘市人民医院告知该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向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490000元,但临湘市人民医院总是敷衍推脱拒不支付。综上,为维护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临湘市人民医院辩称:(一)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设定谁为甲方谁为乙方,故第13.1.2条为无效条款;(二)2020年11月25日,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临湘市人民医院还建综合住宿楼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已经解除,故该奖励条款也一并解除;(三)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的《临湘市人民医院还建综合住宿楼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第3条规定:“工程建设计容面积(正负零以上)乙方(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价的基础上下浮3.77%”,同时第9条规定:“该工程被评为省优良工程,甲方(临湘市人民医院)奖励49万给乙方”,从整体上看,这两个条款相辅相成,只有恢复到合同解除前的状态,同时让该工程下浮3.77%,才可以享受奖励;(四)2021年11月23日,临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作出了结算评审确认表,送审投资额为48772812.44元,评审后结算金额为45511214.13元,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金额没有提出异议,故临湘市人民医院无需支付49万元奖励费用;(五)该工程的原项目经理**在中途携款潜逃,临湘市人民医院在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案号为(2020)湘0682民初2252,判决由**承担还款责任,但**已经逃跑没有履行能力,人民医院为此工程已经损失95万元。综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奖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临湘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临湘市人民医院还建综合住宿楼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湘市人民医院拆迁还建综合住宿楼项目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的13.1.2和《补充合同》第9条均对工程奖励进行了约定:“该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甲方奖励乙方肆拾玖万元整;如该工程未被评为岳阳市优质工程,甲方罚乙方肆拾玖万元整,罚款从结算中扣除”。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施工,该工程现已竣工投入使用。2017年5月8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公布了2015-2016年度第二批湖南省优质工程名单,其中包含了临湘市人民医院拆迁还建综合住宿楼项目工程。2020年11月25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了《补充合同》。2021年11月23日,临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的工程量作出了结算评审确认表,送审投资额为48772812.44元,评审后结算金额为45511214.13元,现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临湘市人民医院就工程造价办理了结算。在该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后,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临湘市人民医院支付490000元奖励款,临湘市人民医院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民医院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合同。关于13.1.2条,尽管条文中的“甲方”“乙方”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内容的理解和生活常识,完全可以认定甲方就是临湘市人民医院、乙方就是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市人民医院以“甲方”“乙方”指代不明为理由认为该条款无效,其理由不成立,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20年11月25日,双方自愿解除了《补充合同》,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补充合同》为其从合同,从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临湘市人民医院关于奖励条款已经一并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临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临湘市建设工程“结算”评审确认表中确定的结算金额,所确认的是工程造价,并不包括合同中的奖励费用、违约金等内容。工程造价以外的其他款项如果纳入到评审范围之中,也是依合同约定确定。现奖金项目并未纳入评审范围之内,并不意味着临湘市人民医院就可以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临湘市人民医院提出“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该金额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无需支付奖励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工程原项目经理**携款潜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第13.1.2条款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成就,临湘市人民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490000元给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临湘市人民医院支付优质工程奖励款4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奖金应计付利息的问题,由于优质工程奖金不属于工程款范围,双方没有约定计算利息的内容,且未付奖金并未给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湘市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奖励款4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临湘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盼 书 记 员 李 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