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967号之二
原告:***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75号雷霆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占拢,经理。
被告: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强镇街23号胜南广场2-2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延昌,经理。
被告:***,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原告***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3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宇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