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9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强镇街23号胜南广场2-2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延昌,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冀1125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21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以与被申请人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