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甄明远与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民初729号
原告:甄明远,男,***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富强西区商铺303B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95***7K。
委托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明远诉被告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甄明远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明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明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甄明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